(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许坤与甘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坤,甘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527号原告许坤。被告甘进荣。原告许坤诉被告甘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龙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甘进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云龙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人民陪审员 方静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