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996号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2室。法定代表人梁振华,总经理。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8号。法定代表人ReynoldPenaONG。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涉案消防工程款,为便于双方今后继续合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先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