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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果生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果生,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036号原告张果生,男,1968年4月2日出生。被告赵斌,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果生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果生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果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果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方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