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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碧洋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碧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建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许进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新港大道328号1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碧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