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秀红诉陈有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1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尚尧,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生活,矛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红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