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076号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冠巨。委托代理人习智勇。被告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桐乡市钱塘植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