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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云斌与金栓友、张华、金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斌,金栓友,张华,金宝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王云斌,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园南路一一五街坊19楼6门3层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910062637。被告金栓友,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庄头镇金家桥村一组,村民。被告张华,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子河市十一小区2号,居民。被告金宝军,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庄头镇金家桥村一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斌与被告金栓友、张华、金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云斌负担。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