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冯文娟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101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冯*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白志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冯*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经审批批准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截至2015年1月21日,被告透支数额已达35237.0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481.5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为4811.80元、滞纳金为5406.14元,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了上述《信用卡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欠付款明细表、信用卡交易查询流水等证据材料。被告无到庭答辩,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声明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该协议的约束。该合约条订明: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被告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合同以及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至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被告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被告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被告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原告免收被告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被告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则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个人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载明了信用卡各种项目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5年4月21日拖欠透支本金25481.50元,利息6195.52元,滞纳金5406.14元。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481.50元及利息6195.52元、滞纳金5406.14元(自2015年4月22日起透支本金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冯*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伟清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