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操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操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操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操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操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操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