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房寿亭与汤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房寿亭,农民。被告汤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寿亭诉被告汤健保证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寿亭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房寿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寿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房寿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