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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诉侵权的网站服务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北京市海淀区;同时,两上诉人的住所地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此外,被上诉人所诉的侵权行为所涉商户也在北京,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亦位于北京。故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两上诉人通过其经营的团购网站百度糯米网(nuomi.com)擅自使用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被上诉人对上述图片享有的著作权。该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