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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龚灿与谭木富,郑荣义,谭权瑜,李火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灿,郑荣义,谭权瑜,谭木富,李火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龚灿,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租住广东省茂名市。被执行人郑荣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谭权瑜,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谭木富,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李火娣,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8月6日、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郑荣义、谭木富、谭权瑜、李火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荣义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3558.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7117.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给申请执行人龚灿;被执行人谭权瑜赔偿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3558.7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7117.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给申请执行人龚灿,上述赔偿款从被执行人谭权瑜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谭木富、李火娣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龚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5元由被执行人郑荣义负担;案件受理费369.5元由被执行人谭权瑜、谭木富、李火娣负担;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郑荣义、谭木富、谭权瑜、李火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荣义、谭木富、谭权瑜、李火娣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8553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