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非诉行复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凤亮、魏洪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凤亮,魏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非诉行复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凤亮,农民。被执行人魏洪娟,农民。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计征(决)字[2008]第10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阜非诉行审字第011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2009)阜非诉行审字第0114号行政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凤亮、魏洪娟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86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顾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