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汪连标与薛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连标,薛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454号原告汪连标。委托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连标与被告薛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连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连标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连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汪连标负担。审判员 陶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关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