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文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25号楼。法定代表人薛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社,系该公司物业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薛文胜,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文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文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文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662元(其中执行标的1612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毛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