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431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吕克俭,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吕克俭及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到小店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现有婚生女儿周某丙七岁、周某乙三岁,儿某两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出轨行为,经常也不回家,很难和周某甲相处。自从儿某出生以后,原告从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原告所期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孩子,都是原告一个人独力承受,但原告却被视同外人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沾花惹草,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周某丙、周某乙、儿某由被告抚养;3、原告所有财产约40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周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周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周某甲对原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延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丁。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程某和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