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范冬梅与廖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冬梅,廖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范冬梅,女,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瑞强,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冬梅与被告廖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冬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爱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