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范冬梅与廖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冬梅,廖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范冬梅,女,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瑞强,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冬梅与被告廖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冬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爱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