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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少民初字第5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孙×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少民初字第5633号原告孙×1,女,2008年12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齐××(系原告之母),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孙×2(系原告之父),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1诉被告孙×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1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1之法定代理人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境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