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瓦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庆喜诉王新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喜,王新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崔庆喜,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生,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喜诉被告王新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喜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庆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庆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崔庆喜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