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小枫申请执行何边树、何洪、陈启秀代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246号申请执行人郑小枫,男,汉族,生于199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何边树,男,汉族,生于198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何洪,女,汉族,生于1983年,住址同上,系何边树之妻。被执行人陈启秀,女,汉族,生于1958年,住址同上,系何洪之母。案由代位权纠纷本院受理郑小枫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何边树、何洪、陈启秀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