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俊豪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豪,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09号原告刘俊豪,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南坪珊瑚村万达广场购物中心)UG层和B2层。负责人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豪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豪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