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交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钟国华与林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华,林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交初字第2499号原告钟国华,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赣州章贡区人,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钟玉华,女,1994年4月4日生,赣州章贡区人,住址同上。被告林金平,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南康区人,住赣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华诉被告林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华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国华撤回对被告林金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国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饶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