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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伟与科学城环通电器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伟,男,生于1978年10月,汉族,住科学城。委托代理人刘凤华,男,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科学城环通电器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丹凤,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四川省科学城环通电器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