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锡民与王国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锡民,王国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汪锡民(公民身份号码:3302611964********)。委托代理人:李圭峰,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培(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锡民与被告王国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锡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锡民撤回对被告王国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汪锡民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