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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锡民与王国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锡民,王国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汪锡民(公民身份号码:3302611964********)。委托代理人:李圭峰,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培(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锡民与被告王国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锡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锡民撤回对被告王国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汪锡民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