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白玲与夏晓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白玲,夏晓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李白玲,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夏晓红,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白玲诉被告夏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白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白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白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