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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苏小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065号罪犯苏小元,男,1982年6月1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小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于201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小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苏小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小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