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友国与姜青林、王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国,姜青林,王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国,男,生于1950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青林,男,生于1962年3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善平,女,生于1981年4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友国申请执行姜青林、王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姜青林、王善平均外出务工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姜青林、王善平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李友国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古蔺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