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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浔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宾志伟独任审判。原、被告于2015年9月7日到庭要求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了一致协议。书记员甘明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二、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宾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甘明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