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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綦江区古南街道振兴建材租赁站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区古南街道振兴建材租赁站,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98号原告綦江区古南街道振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九孔桥。经营者陈正芬,女,生于1962年4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翁睿,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敖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区古南街道振兴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区古南街道振兴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綦江区古南街道振兴建材租赁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