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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姜兆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诉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森,该社职员。被申请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焦山村崔庄路南、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崔庄南路南、新庄北路北、园中路西。法定代表人姜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姜峰。被申请人姜兆强。被申请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姜丽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姜兆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资信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姜峰、姜兆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