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斌,邵红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李学斌,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庄南街大南巷。委托代理人杨杨,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红珍,女,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西关街北杨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斌与被告邵红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豆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