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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斌,邵红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李学斌,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庄南街大南巷。委托代理人杨杨,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红珍,女,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西关街北杨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斌与被告邵红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豆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