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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仁洪与赵全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洪,赵全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38号原告张仁洪,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朱华东,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被告赵全斌,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龚琪,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洪诉被告赵全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仁洪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仁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