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秀琴、赵玉霞、邹本娟、苑桂香与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琴,赵玉霞,邹本娟,苑桂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刘秀琴,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十一居民委*组***号。上诉人赵玉霞,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四居民委*组***号。上诉人邹本娟,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大连池市龙镇第七居民委*组***号。上诉人苑桂香,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号2-5-6。上诉人刘秀琴、赵玉霞、邹本娟、苑桂香与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刘秀琴、赵玉霞、邹本娟、苑桂香不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定,判令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执行黑市劳字(1995)20号文件,履行协议安置工作,享受企业员工一切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中四上诉人起诉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安置工作、落实企业员工待遇,涉及的是人事争议问题和待遇问题,因该请求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鲍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