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欧阳谏媚与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谏媚,陈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欧阳谏媚,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22。委托代理人熊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21X。原告欧阳谏媚与被告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邝贤祺、陈嘉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谏媚的委托代理人熊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7日,被告陈伟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被告陈伟光提供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被告未予清偿借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伟光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35000(按月利率2.5%,暂从2014年3月17日计算至2015年5月17日,以后计算至清还日止);二、确认原告对被告陈伟光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佛山市容桂街道卫红社区居委会果栏街41号,房地产权证号:03××88)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打印件、抵押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自助业务回单原件、房地产权他项权证原件各一份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陈伟光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告欧阳谏媚与被告陈伟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伟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9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被告陈伟光应按月支付利率,如逾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被告陈伟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容桂街道卫红社区居委会果栏街41号(房地产权证号:03××88)的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通过银行向被告陈伟光转账100000元。双方于2014年3月19日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被担保债权数额为10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及清偿本金。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谏媚与被告陈伟光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自助业务回单等证据,被告陈伟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伟光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高于法定标准,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伟光以自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容桂街道卫红社区居委会果栏街41号(房地产权证号:03××88)的房屋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欧阳谏媚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确认原告欧阳谏媚在100000元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陈伟光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容桂街道卫红社区居委会果栏街41号(房地产权证号:03××88)的房屋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欧阳谏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伟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虹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泽标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