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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楚某某与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楚某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康同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某(又名甄曾某),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楚某某与被告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楚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尹春亮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