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敬红霞申请执行梁春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31号申请人:敬红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梁春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四川省安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敬红霞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梁春蓉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