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云,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姚淑云,女,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街七居十二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206194821。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淑云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淑云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姚淑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宪军审判员 金钟哲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