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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黎俊贤与广州百茶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俊贤,广州百茶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07号原告黎俊贤。被告广州百茶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俊贤诉被告广州百茶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黎俊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百茶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俊贤撤回对被告广州百茶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俊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