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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旺高某某,白成明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高怀旺高某某,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城。被告白成明白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旺高某某与被告白成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旺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收1100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高怀旺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晨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