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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邓某某,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朱晓春,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何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邓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