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时,因原告赵某甲逾期未提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