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某、湖北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某,湖北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63-1号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忠均,该行员工。被告镇某。被告湖北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正耀,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镇某、湖北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权、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光辉、李玉勤、谢学国、付玉青价值4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权、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费800元,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