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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姜波与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1921号原告:姜波,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熊军,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与被告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波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欣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