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06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