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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106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