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康某某,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银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