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9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白富良与陈守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富良,陈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988-4号申请执行人白富良,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陈守民,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周口地区,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白富良申请执行陈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守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白富良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5年7月30日,本院向陈守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一般利息、迟延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截止2015年8月24日,本院通过扣划措施,陈守民履行执行费2656元、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3720元、借款本金97224元。陈守民自动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尚有借款本金32776元及一般利息与迟延利息未履行。2015年8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白富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8万元及一般利息、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陈守民已履行借款本金147224元和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3720元,支付执行费2656元,尚有借款本金32776元及一般利息与迟延利息未履行;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