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秦胜国、陈光文与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民委员会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胜国,陈光文,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56号原告秦胜国。原告陈光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办事处新兴3组,组织机构代码75007513-2。法定代表人崔炳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君,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林欣,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法定代表人任孟树,该��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胜国、陈光文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桐元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胜国、陈光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胜国、陈光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胜国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魏 钢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任思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