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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王某。被告魏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民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与丈夫魏某甲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小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魏某甲离婚。被告魏某甲辩称,与妻子王某结婚多年,感情一直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魏某甲于1984年1月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魏某乙。后双方因脾气问题、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2015年3月17日,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魏某甲离婚。庭审中,魏某甲向法庭表示以后会多忍让妻子王某来改善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王某与魏某甲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人结婚已逾三十一年,并育有一子,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矛盾主要在性格脾气上,并无实质性矛盾。双方均应努力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家庭关系。魏某甲作为丈夫应以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则王某作为妻子对家庭也应多一些理解与宽容,再给魏某甲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综上,王某要求与魏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与魏某甲离婚。��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