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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玉水与郑史祥、毛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水,郑史祥,毛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788号原告:陈玉水。被告:郑史祥。被告:毛扬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水与被告郑史祥、毛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玉水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