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赵某某,女,满族,住长春市汽车厂。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庆伟